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节 申请
第二节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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